本條款沒有規定的事項,適用 zenbu「服務條款」(https://zenbuapps.com/terms )及「退款與取消政策」(https://zenbuapps.com/refund-policy )。
一、課程內容與開通
- 付款後立即開通:課程是透過網路提供的數位內容。付款完成後,系統會立即把課程觀看權限開通到你在結帳頁填寫的 Email 所屬帳號;沒有帳號的,系統會自動建立一個。轉帳匯款的,在款項入帳後開通。
- 權益開通到哪一個帳號由你填寫的 Email 決定,付款後無法自行更改,請在付款前確認。
- 課程內容、單元數量與上架進度,以課程頁面的說明為準。標示「尚未開放」的單元,開放後會直接出現在你的課程後台,不需要另外加購。
- 課程頁面標示「永久觀看」的,在本公司持續提供這門課程的期間內,你都可以觀看,包括之後新增與更新的單元。
二、使用規範
- 觀看權限只限你本人使用,不得把帳號借給他人、與他人共用,也不得轉讓。
- 課程影片、投影片、工具清單及其他教材的著作權,屬於本公司或原權利人所有。未經書面同意,你不得錄影、錄音、下載、重製、公開播放、散布或用於營利。
- 違反前二項規定的,本公司可以暫停或終止你的觀看權限,並且不退費。
三、7 天猶豫期與退費標準
課程屬於付款後立即開通的數位內容。依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,這類內容可以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 7 日解除權。不過為了保障你的權益,本公司自願提供以下的 7 天猶豫期:
| 申請時點 |
觀看情形 |
退費方式 |
| 付款完成後 7 天內 |
還沒有觀看任何單元,或觀看的單元不超過 3 個 |
全額退費 |
| 付款完成後 7 天內 |
觀看的單元超過 3 個 |
按比例退費(計算方式見下方) |
| 付款完成超過 7 天 |
不論觀看情形 |
不退費 |
「觀看過一個單元」怎麼算
- 只要進入某個單元,就算已經觀看過那個單元,不論看了多久、有沒有看完。
- 同一個單元重複進入,只算一個單元。
- 觀看單元數以本公司系統的觀看紀錄為準。
按比例退費的計算方式
退費金額 = 實付金額 × (1 - 已觀看單元數 ÷ 課程總單元數) - 已使用的附贈點數
- 課程總單元數:以你申請退費當時,課程後台已上架的單元總數計算,標示「尚未開放」的單元不計入。
- 金額計算到新台幣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。
- 計算結果小於 0 的,以 0 計。
舉例:實付 21,000 元,申請時已上架 9 個單元,你在付款後第 5 天申請退費,已經觀看 4 個單元,附贈點數都沒有使用:
退費金額 = 21,000 × (1 - 4 ÷ 9)= 11,667 元。
附贈點數與其他權益
- 課程附贈的 zenbu 點數,在退費時一併收回。附贈點數已經使用的部分,按 1 點 = 新台幣 1 元,從退費金額中扣除。
- 退費完成後,課程觀看權限,以及隨課程取得的其他權益(例如技能庫使用權、AI 小聚資格),一併取消。
- 有分期付款的,依實付金額與發卡銀行的分期退款規則辦理。
經銷商方案中的課程
「Zenbu 經銷商方案」的退款,依「zenbu 經銷夥伴條款」(https://zenbuapps.com/reseller-terms )第四條辦理。
經銷商方案中的課程,同樣依本節的公式,按已觀看單元數計算已使用的部分,並在經銷商方案的退款金額中扣除。
四、退費申請方式
- 請在付款完成後 7 天內(以本公司收到申請的時間為準),用下列任一方式提出申請:
- Email:service@zenbuapps.com
- LINE 官方帳號「全包小助理」:https://lin.ee/sWQUfeNQ
- 申請時請提供:購買時填寫的 Email、購買人姓名、付款日期與金額、訂單編號(付款結果頁或通知信上有),以及退費原因(可以不填)。
- 本公司收到申請後,會核對觀看紀錄與附贈點數的使用情形,並在 5 個工作天內以 Email 回覆可以退費的金額。你確認後,本公司開始辦理退費。
五、退費方式與時間
- 信用卡付款:刷退到原付款的信用卡。實際入帳時間依發卡銀行作業而定,通常需要 7 到 14 個工作天,可能出現在下一期帳單。
- 轉帳匯款付款:本公司會請你提供本人名下的收款帳戶,在確認退費金額後 10 個工作天內匯款。
- 按比例退費(部分退款)由客服人工處理。
金流無法部分刷退時,改以匯款退回到你本人名下的帳戶。
- 退費時,本公司會依法作廢原發票或開立折讓單。公司戶發票需要你配合簽回折讓單的,請配合辦理。
六、其他
-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,導致課程長期無法觀看時,你可以不受第三點 7 天期限的限制,申請退還未能使用部分的費用。
- 本公司可以因法令變動或營運需要修改本條款,修改後的內容公告在本頁。修改前已經成立的訂單,適用你購買時同意的版本。
-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條款涉訟時,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修煉有意思股份有限公司
最後更新日期:2026 年 10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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